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泉州洛江区河市镇溪头村坑下组XX号。电话:
被告:,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泉州洛江区河市镇溪头村。电话: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故意破坏财产和人身伤害的刑事责任;
2. 00元;
3.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 被告承但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带领亲众聚集到原告住宅前,先挑衅和辱骂后开始砍伐原告的果树并破坏原告的菜地(共计4棵龙眼树、1棵石榴树、0.5分菜地,估价300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持续挑衅和辱骂原告,原告在保护自己的财物过程中被以被告为主的人锯伤手脚。事后原告向河市派出所报案,但河市派出所没有处理,原告的多次告索要赔偿也均遭拒绝,不得以而向法院寻求公正。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被损坏财物原照片(见附件1);
2. 被告损坏财物现场照片;
3. 原告受伤照片(河市派出所);
4. 证人(身份证号),住址;
5. 证人(身份证号),住址;
6. 本案宗卷(河市派出所)
申请:
1. 对原告被损坏财物进行鉴定;
2. 调取本案宗卷
3. 传唤本案处理民警(河市派出所)
4. 传唤溪头村村长XXX,身份证号()
此致
洛江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附件三份
起诉人:
200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