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王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项人民币4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2月1日到4月1日的双倍工资人民币5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5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6年5月进被告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其车贷部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4月1日原告离职。上述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47613。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2月3日,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泉劳仲不(2009)第 号仲裁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求。
此致
丰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