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原审裁定以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作为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上诉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砍伐上诉人所有的果树、破坏菜地,还锯伤上诉人的行为超越其职权,且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是个人行为,原审以杨某为被告,不存在诉讼主体不当的问题。2.被上诉人提供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3.本案争议的是砍果树毁菜地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不是水泥路的建设纠纷,不能以村民委员会为诉讼主体。
因此,从主体身份、职权、程序和行为内容和证据等方面分析,被上诉人杨炳宗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二、原审裁定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具体就行了,不一定是真正承担责任的人,本案的被告是明确具体的,即杨炳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裁定驳回起诉仅适用于已经立案但没有审理的案件,而本案已经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原审以 “认定诉讼主体不当”,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并指令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